婚前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的分割如何處理?

一、婚前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的分割如何處理?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的分割如何處理?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的分割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平均的進行一個分割,因爲婚前財產如果是法定的,資息和自然的增值部分之外,都需要來算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當中也予以明確規定。按相關規定,對於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部分,法院不會僅僅判決將還款一半返還給另一方,還要考慮房產增值,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有的當事人會問:怎麼補償呢?有沒有具體的計算公式?本律師可以清楚地告訴大家,沒有具體的公式,因爲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均不同,如果確定一個固定的公式,必然導致實際分割中對一方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只能確定分割的思路,具體分割的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法官根據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量,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作爲當事人,應當全面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充分論述,做到讓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其次、婚前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後、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爲二地分割財產。

在日常生活當中,婚前所購取得的個人的財產的話,應當是屬於自然人個人所擁有的部分,並不能夠放到夫妻共同的財產來進行一個平均的分配,但是婚前取得,但是婚後是存在着一些增值的部分,比如說之前買的一些房屋等,也需要共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