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一、財產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婚內房產增值的部分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房產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歸屬與房子的產權人。

2、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購買,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怎麼分?這種情況,在房屋的權屬上還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分爲兩部分: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和未償還貸款的部分。此時,對於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個人償還的增值部分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後夫妻共同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怎麼分?離婚時房屋此時的價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產增值部分不用單獨列出來進行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所有的工資收入以及其他的經濟收入都是屬於夫妻間共同財產,那麼在進行處理時也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纔可以,如果雙方要辦理離婚,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房產在婚後出現了增值的狀況,也是需要將增值的部分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