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應如何分割財產?

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應如何分割財產?


遺產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相信很多人都存在迷惑,在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這部分死亡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如何處理?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解釋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讓小編來告訴大家都有哪些規定。

一、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如何分割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轉繼承製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分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繼承法上的轉繼承問題。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但在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爲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爲再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有以下幾個特徵。

(1)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纔產生。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爲代位繼承了;

(2)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爲限;

(3)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後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麼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4)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繼承人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範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爲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範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綜上,財產分割前部分繼承人死亡應根據法律規定適用轉繼承製度,法定繼承中和遺囑繼承中的轉繼承所要具備的條件是一樣的,都必須包含兩個條件,一是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自身死亡之前沒有放棄繼承,同時也沒有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二是死亡的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必須規範在繼承開始但財產還沒分割的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