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財產分割比例如何劃分?

自然人死亡財產分割比例如何劃分?


我國每年發生大量的安全事故,導致人員的傷亡,一個人的死亡會給家庭帶來沉重打擊。如果死者是家裏的經濟支柱,則其死後財產的分割成爲了家屬們爭論的焦點。畢竟,這涉及到各方的切身利益,誰都想多分一些。那麼,自然人死亡財產分割比例如何劃分?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自然人死亡財產分割比例如何劃分?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爲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爲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二、放棄繼承權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綜上所述,自然人死亡後,有遺囑的,當然按照遺囑的條款分割財產。沒有遺囑,則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然人死亡財產分割比例的確定,如果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則應該平均分配。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有的繼承人生活困難,失去勞動能力,則可以要求多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