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受贈與的房子離婚時要分嗎?

婚前受贈與的房子離婚時要分嗎?

 案例一: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張明是蘇州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於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裏拿出100000元贊助了全部首付款。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已經翻了一倍。今年,由於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一半房產,張明則認爲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於當時劉娟前去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沒有任何證據。


律師解讀:


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爲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假如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後來事情有了轉機,由於看不慣女兒的行爲,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實,證實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於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並指明其100000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最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假如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爲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應該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張明的100000元以後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後,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律師提醒:


這種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這種矛盾,有兩條途徑可供市民選擇。一是在結婚後,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央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案例二:婚後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2001年王晴與小張結婚。2003年,王晴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資助款10萬元。後因小張有了外遇,王晴決定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爲應將房屋折價後,由兩人平分;王晴認爲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後,再平分。

 

  婚後父母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視爲個人財產。 贈與雙方兩個人的,視爲共同財產。 贈與兒媳或者女婿的,新解釋未規定,依據原婚姻法及民法原則,視爲附條件的贈與,離婚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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