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樣的?

(1)對現有家庭財產的性質,即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他人的財產,雙方各執已見的,爭議焦點爲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被告)個人財產或者某某的財產;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財產的折價有爭議,爭議焦點爲爭議財產的估價標準;同上。經舉證仍無法確定的,可採取競價的方式,該爭議標的由競價高者得。

涉及子女方面的舉證責任

(1)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是女方與他人生育的。爭議焦點應爲該子(女)與男方有無血緣關係。應由男方負舉證責任。

(2)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原告(被告)的收入情況。由本人負各自一方經濟收入情況的舉證責任。

(3)雙方爭子女撫養權或都不想撫養孩子的,爭議焦點爲離婚後的子女歸誰撫養;由各方負責各自對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的舉證責任。

(4)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撫養費的給付標準;由雙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5)對探視方式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探視子女的方式。舉證責任分配同(4)。

涉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

(1)債務存在與否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原告或被告主張的債務事實是否成立;由主張債務成立者負舉證責任。

(2)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爭議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分兩種情況,如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由主張債務屬個人債務負舉證責任;如債務發生在結婚前的,由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方負舉證責任。

彩禮有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

(1)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彩禮的實際金額。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爲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由主張返還方負舉證責任。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分割對於夫妻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但如果夫妻分割在分財產的時候不能協商好,那麼不服的一方就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財產的所得,是不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只要有證據,那麼就會勝訴成功,一般都是誰主張誰來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