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財產能否繼承?

一、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財產能否繼承?

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財產能否繼承?

母親與繼父離婚繼父財產能繼承,畢竟在這種狀況之下,形成了事實的撫養關係,可以作爲子女繼承,家裏只剩下子女和繼父的情況下,應當由子女和繼父根據實際平等的分配遺產。在法定繼承程序中,各個繼承權人可以就遺產分割的問題進行交涉,交涉未果的訴訟解決。

法定程序的遺產分割原則爲: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少分或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份額。繼承人之外,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人,可以適當分給其遺產。

二、司法解釋

1、被繼承人去世後,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被繼承人的父母、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其遺產予以分割。

2、如果問題所描述的“繼父”,並未與被繼承人(當事人的母親)辦理結婚登記,且雙方是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後同居的,不具備成爲被繼承人法定第一繼承權人的權利。如果問題所描述的“繼父”的子女,與被繼承人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也就是“繼父”與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繼承人幫助“繼父”撫養照顧其子女了,其子女有權以被繼承人繼子女的身份參與遺產的法定程序分割。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遺囑繼承這個問題可能瞭解的比較淺層次,比如說有一些涉及到離婚之後再次結婚的繼父母的這樣一種狀況,如果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這樣的一種法律關係,就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