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分割訴訟被告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繼承財產分割訴訟被告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一、繼承財產分割訴訟被告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援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二、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所謂的繼承財產分割訴訟,也就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已,被告所做的這些準備都是爲了反駁原告,因爲不一定能告的訴訟請求就符合實際的情況。不過,民事訴訟也不是以被告個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就算被告消極應訴,法官也是該怎麼審理就怎麼審理,但被告提前做準備是有利於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