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庭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有哪些?

律師開庭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有哪些?

律師開庭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做好會見工作,奠定刑事辯護的基石。會見被告人應當着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全面細緻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瞭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瞭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瞭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二)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從中找出問題。

(1)做好閱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

(2)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審查證據要注重細節,凡是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得敷衍塞責。

(3)擬好庭上向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發問和質證的提綱,從發問當中揭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

(三)精心製作庭審辯護提綱。辯護提綱製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完全忽視案件的證據、脫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沒有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敢支援,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方案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證據,無論是無罪辯護還罪輕辯護,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方案不能脫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實效,確保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爲了提高刑事辯護人在庭審時的應變能力,還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庭前準確預測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對公訴意見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對刑事辯護人的成功辯護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刑事辯護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以上就是律師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爲了對當事人進行合法合理的辯護,還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具體情況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