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前準備工作需要做哪些?

刑事案件開庭前準備工作需要做哪些?

刑事案件開庭前準備工作需要做哪些?

刑事案件開庭之前有很多準備工作要做,現將其中主要內容列舉如下:

一、準備相關材料

庭審如戰場,千萬不要打無準備之仗,應當在庭審之前將一些相關材料準備好。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要提交的證據等材料。

二、告知當事人庭審注意事項

要想取得好的庭審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在開庭之前,一定要告訴當事人一些注意事項:1.庭審程序。被告人在庭審時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能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2.注重儀表。法庭是神聖的,開庭時被告人一定要注意儀表(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話更是要注意衣着和打扮)。3.最後陳述。如果可以的話,讓被告人準備好最後陳述。

三、其他注意事項

還有一些比較瑣碎的注意事項,比如是否需要穿戴律師袍;確認開庭的時間、地點;準備駕車前往的話要注意是否限號,停車場的位置等問題。千萬不要遲到,律師遲到的話影響很不好。

開庭的方式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爲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衆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開庭的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理一起案件一般是要做很多的準備工作,就是爲了可以在審理的時候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樣自己也可以透過專門的判斷來讓犯罪人員得到該有的懲罰,所以,案件的審理都是有程序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