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民事糾紛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民事糾紛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覈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併與分離。

③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法院的庭前準備工作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律制度的規定逐步開展的,但是,原被告雙方在開庭前的這些準備工作最好還是在代理人的幫助下進行,因爲具體的準備工作肯定要結合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的,像是庭前進一步覈對證據或者根據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