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抗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抗訴案件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刑事抗訴案件庭審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爲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訴訟參與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書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後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後,恢復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

需要明確的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根據司法職能,檢察機關有權對認定判定有誤的刑事案件進行抗訴,並要求重審。因此,在法院接到檢察機關的撤訴請求後,應當重新對刑事案件進行認定,並重新進行法律適用,在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後進行重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