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需要做哪些準備什麼

一、開庭前需要做哪些準備什麼?

開庭前需要做哪些準備什麼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爲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一。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覈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爲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所做的一系列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開庭審理前的準備丁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覈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併與分離。

③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一百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開庭之前的準備工作是不一樣的,當然法官的這些準備工作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在開庭之前要調整好心態。開庭以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該自己發言的時候不能隨便發言,發言、作證,這些都得經過法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