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前需要做什麼準備?

法院開庭前需要做什麼準備?

法院開庭前需要做什麼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民法院在審判公訴案件時,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由哪些人蔘加合議庭;二是確定由誰來擔任審判長。成員一般是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單數。根據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成員最少3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書記員是參與合議庭的工作人員,他不屬於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審判長一般應由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經驗豐富、審判工作能力較強的審判員擔任,如果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應當由他們擔任審判長。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3、決定開庭以前如果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是因爲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爲他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如果被告人是聾、啞、盲人或者是未滿18週歲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被告人提供辯護。

4、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證人的身份、住址、通訊處都要明確,向人民法院提供鑑定人名單和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準備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5、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開庭3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通知書分別送達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以便於這些人員能夠準時出庭,使法庭的審判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如果 傳票和通知書沒有送達或者上述人員在開庭前沒有收到傳票和通知書,則會影響法庭審判的正常進行。

7、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多數案件是公開審判,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案件是不公開審判的。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以公告的形式先期公佈於衆,讓與案件有關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時瞭解案件的審理情況,想參加旁聽案件的公民可以做好旁聽的準備。但應注意,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公章,公告公佈後至少要保留到開庭審判的時候,不這樣,就起不到公告的作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上述各項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當由書記員分別以文字的形式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分別簽名後附到案卷中儲存。

開庭前的這些準備工作對法院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法院需要做好這些最基本的工作才能確保案件開庭之後的審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法院也都是在準備工作就緒之後才正式開始審判工作的,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也會隨即賦予案卷中。開庭之後,參與訴訟的各方人員都需要嚴格遵守庭審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