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件是什麼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件是什麼

一、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件是什麼?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候,可以分割,

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藏匿,揮霍共有財產,對方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條件只能是以上這兩種。如果是夫妻協商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話,也就不需要考慮法律上所規定的這些限定條件了。既然是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那夫妻雙方就都需要清楚,分割共有財產的這件事情本質上跟其他人都是沒有關係的,但債權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