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潛在共有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潛在共有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潛在共有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爲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於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

屬於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透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這個過程當中,需要明確一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果是屬於其中一方,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當然是不能夠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的財產,也應當作出一定的區分,畢竟共同生活當中,所有的財產,應當視作,家庭財產來進行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