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請求,以不予受理爲原則,但對於要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同居關係,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應當注意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只有將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起來,才能真正理解法院處理同居關係不同情況的不同辦法。

對於第二個問題,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男女雙方雖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以上既是此種情況。

二、因雙方感情不和分手,彩禮能要回來嗎

答: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專門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以上問題即是該解釋第十條規定中應當予以返還彩禮情形中的第一種情況,你女友家應當依法返還彩禮。

綜上,離婚案件的辦理屬於民事案件的處理,在訴訟的過程中需要雙方進行闡述自身情況,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還要提高相關證據和證明,以便法院審判人員進行合理判決。最後,審判人員在出示結果是,雙方應當尊重審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再次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