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在國外有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一方在國外有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一方在國外有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一方在國外有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平均分割。如果財產都在國外,只要財產是兩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就可以分割分配。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二、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員他們結婚之後所擁有的財產並不僅僅是侷限於國內,在國外的話也有很多處房產離婚的時候關於國外的房產也是需要進行合理的分割的,但是前提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擁有的財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