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會涉及的糾紛有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會涉及的糾紛有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可能會涉及的糾紛有哪些?夫妻個人財產可能會涉及的糾紛主要有:因財產所有權被侵害月他人的經濟糾紛、夫妻雙方因夫妻個人財產和個人債務意見不一致的糾紛等,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一、夫妻一方因其個人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

財產所有權人和侵權人產生的財產侵權案件,一直以來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佔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個人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

這種糾紛相對而言法律關係簡單明確,財產所有權人享有保護其財產不受侵害的物權請求權以及受侵害後要求賠償的債權請求權,夫妻一方作爲所有權人有同樣的權利。但是這裏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侵權案件中,實際上一般情況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訴的,此時法官往往對財產的權屬狀況不做也無暇做深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爲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代理行爲的默認。而不能因此就認定該涉案財產就是夫妻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之間因其夫妻個人財產或個人債務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

夫妻雙方之間因其個人財產或個人債務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雙方極少訴諸司法程序解決,因爲夫妻之間畢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擔一定程度上的容忍義務,夫妻個人財產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對一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財產在一定範圍內也應有適度的使用權。可見,這類案件屬於家庭內部矛盾,法院應多以調解爲主。

三、夫妻雙方因債務償還問題與第三人發生的經濟糾紛。

夫妻雙方可能因個人債務或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以及如何償還問題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處理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首先確定債務是個人債務抑或共同債務,這是解決債務償還問題的前提,決定了債務償還的方式。而判定債務性質後,如何償還,是否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問題,是這類案件的一大難點。

四、因離婚而產生的對夫妻個人財產認識不同產生的糾紛。

此類案件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涉及的糾紛中數量最多的,也是適用《婚姻法》第18條最頻繁的,同樣也是案情最複雜、爭議最多的案件。離婚案件要解決的問題,除了身份關係的解除外,還有夫妻財產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前,先要把個人財產排除在被分割財產之外。而夫妻雙方會在到底哪項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問題上發生爭議。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無論個人還是共有的財產經過夫妻雙方長時間的共同使用,財產形態也經過多次轉化,因此很難分辨出哪些應當屬於個人財產,這就增加了處理這類爭議的難度。

另外,隨着新的社會財富的形態不斷出現,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購置的商品房、汽車應怎樣處理,婚前創造的知識財產但婚後才取得的財產權,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增值的財產等等。處理離婚案件時,正確界定和確認共同債務抑或個人債務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如何進行界定和確認,是考慮債權人的債權不致受損和遵從債權人出借時的出借意願,還是結合該筆債款的實際使用情況來判定,存在很大的疑問。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越來越多地接觸到了這類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疑難案件的過程中大多處於“摸着石頭過河”的狀態,儘量保證處理結果既合乎法律原則,也要不違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