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

1,“共債共籤”規則,即婚內單方舉債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認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家事代理權”行使而發生的債務,即一方爲滿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單方名義發生的、通常是數額較小的債務,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受益”識別標準,即債權人若能證明夫妻因係爭債務而共同受益(有益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論有無共同舉債合意,該債務也爲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