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爲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上大多數的夫妻只要確定了關係並且生活中在一起就會讓經濟問題相互融合,不管是收入還是在外欠下的債務都是需要二人一起享受和承擔的,只要是用於家庭的金錢債務都應該是二人共同的部分而不能只推給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