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爲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第二、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第三、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第四、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第五、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第六、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第七、夫妻協議約定的,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離婚時夫妻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爲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爲由抗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其實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非常的簡單,關鍵就是看欠的這筆錢到底用在了何處,就比如說經營公司欠下的債務,經營公司取得的收益,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同樣的道理,夫妻之間都不能趨利避害,產生的債務也應該有兩個人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