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

一、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可以全部讓一方承擔麼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麼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如果是雙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那麼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瞭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外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這樣的債務即使產生與婚內,也不能認定爲共同債務。但是在婚內,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欠債,但欠債的原因是因爲家庭日常生活開銷,並且欠債的數額在合理範圍內的,就算另一方沒有同意或者沒有進行追認,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