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最新最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最高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不因結婚行爲而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離婚時尚未還清的婚前個人債務仍由負債方獨自償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與婚姻家庭生活無關的非正常開支而借款產生的債務。比如一方欠下的賭債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獨自爲生產經營所欠下的債務,同時生產經營的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欠下的債務。比如未經配偶同意而爲資助老家兄弟購買或建設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其實我國的法律上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規定的都非常的詳細。但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當中到底會遇到哪些事情這是不可預知的,所以,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要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欠錢的原因自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