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釋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最高法釋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P262)的權威觀點說法:

1、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爲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2、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用於個人生產經營的,也不構成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抗辯理由。債務的清償應當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爲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共同所爲,或是產生爭議前尚未直接用於共同生活,但其用於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仍然是爲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可見,要認定夫妻共有債務其實也並不困難的,所以很多時候,在明知道另一半所從事的生產經營的活動是非法活動的情況下就應該及時的進行制止,如果自己盡到了勸阻義務,且當事人的非法收益並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法律上當然會判定爲屬於個人債務,不過,只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肯定就是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