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德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德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德國民法典》在每種類型的夫妻財產制中,明文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及其清償責任、個人債務及其清償責任。這是基於夫妻對外財產責任在婚姻內部的分攤與夫妻財產製緊密相關。

《德國民法典》分別在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中規定了相應的夫妻對外財產責任和財產契約對第三人的效力。

爲公平保障配偶另一方債權人或者繼承人的利益,德國、法國、瑞士等民法都禁止或者限制配偶任何一方單方處分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德國民法典》中的此類干預最嚴格,未經配偶雙方合意,合同不發生效力。

《德國民法典》強調分割共同財產時,須保證共同債務的清償。配偶雙方須首先清償共同財產之債。債務未到期或處於爭議中的,配偶雙方須留置清償該債務爲必要的一切。若有必要,共同財產須兌換成金錢以清償共同財產之債。

二、我國民法典有關共同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自己的配偶是德國民衆,離婚官司又是在德國審理的話,德國當地的法律制度當然跟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絕對不可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