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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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是共同債務
您好,關於“民法典中的股權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回答"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債務是共同債務"的答案如下: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
一、爲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
三、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
四、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或者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實際上是由夫妻共同經營,或者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的;
六、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家庭承包經營所的債務;
七、因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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