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共債共簽有什麼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共債共簽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關於共債共簽有什麼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債共籤的好處

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爲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現象的發生;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共債共籤是關於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規定,共債共籤的好處包括加強了事前的風險防範,要求夫妻共同簽字,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的另一方的知情權還有同意權,形成源頭上的杜絕夫妻中一方被負債的發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