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關於共同共有的規定

物權法關於共同共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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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關於業主共有範圍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