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追加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在法院判決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債務是夫妻的共同債務還是某一個人的債務,如果在執行判決結果中執行債務償還的一方沒有能力進行債務的償還,那麼後續還可以將執行人追加至夫妻雙方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追加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個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有的法院要求追加共同債務的申請人再重新進行另一項訴訟,如果該訴訟的結果將債務判爲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在此基礎上纔會將債務的執行人追加至夫妻雙發。有的法院則直接採取聽證程序,聽證程序的結果任務可以將債務人追加至夫妻雙方,那麼就可以直接進行追加,而不需要再提起訴訟了。這兩種做法的出發點是不同的,前者需要再明確債務確實是雙方的共同債務纔可以進行追加,對非法執行債務的一方更有利,後者更加保障債務執行人的權益,提高追加效率,減少債務執行一方的負擔。

債務追加執行人的程序需要提出申請,一般屬於民事訴訟,申請人如果知道這部分債務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卻不要求進行追加的話,就表示當事人放棄對另一方的追究,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組織的審查,因爲追加債務人涉及到執行人和被追加人的利益,所以在審查申請的時候應該有3名以上的法官組成,而且人數要爲奇數,便於作出決定。審查過程中要對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作出實際的調查,在此過程中要允許雙方當事人提出抗議。如果審查的結果表明該項債務不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則駁回債務執行人的申請,如果是雙方的共同債務,那麼就會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