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追加執行的規定

在法院執行實踐中,對執行依據沒有明確債務是否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夫或妻爲被執行主體?該類案件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爲數不少,尤其在基層法院中更是常見。
長期以來,由於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其中一種做法是,要求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透過審判程序確定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後,再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爲被執行人。另一種做法是,由執行機構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透過執行聽證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爲被執行主體。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追加執行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