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般認爲,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有明確的財產約定,且債權人(申請執行人)對該約定知曉的情況下,法院應嚴格區分確定歸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慎重執行,不易隨意擴大執行其配偶所有的財產。

二、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三、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配偶的共同財產和配偶的個人財產可以說是一種或非關係。當然,也可能有共同的家庭財產。這時,通常會增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財產,因此他們一起組成了家庭。財產。對於個人債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並且不能全部執行,因爲通常只有一半財產屬於債務人,因此只有這部分可以執行在執行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