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一、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債權人是不能請求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只能執行債務個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如何認定婚內個人債務?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爲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想要就債務問題去執行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的話,除非能確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過,夫妻雙方如果想要透過某些方法去逃避償還債務的義務的話,對債權人來講也不是沒有辦法,只要有證據能證明是共同債務,就可以執行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