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是將兩個不同的人組合到一起,當兩個人在結婚的時候就立下誓言,要共同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那麼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呢?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後的財產就是算夫妻共同的財務,至於婚後的債務問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將夫妻雙方作爲共同被告起訴並要求共同償還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儲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在明確了哪些債務時夫妻共同債務後,還要弄清楚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着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的處理方式。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爲,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爲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透過上文對問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所謂的夫妻財產,是指婚後的財產。兩個結婚走到一起,就必須承擔相互的責任和履行義務,如果一方有債務上的問題,另一方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