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共同財產後,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爲共有人提起執行異議,該異議系對執行機構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產主張實體權利。即對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在具備一些要素的情況下直接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