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因爲締結了婚姻關係而對共同的財產享有處分權。在夫妻關係中如果夫妻一方單方面的處理了共有財產的話,會有什麼樣子的法律後果呢?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資料,供大家瞭解閱讀。

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爲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抵押有效。

4.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5.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或妻一方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會因代理權限的不完全,而導致合同效力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民法典》上可能出現三種法律後果:

①該單方處分行爲事後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認,此時,處分合同的當事人獲得了完全的處分權,該處分合同有效。

②事後,該單方處分行爲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對,那麼單方處分行爲人處分權欠缺。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該處分合同無效。

③雖然事後夫妻另一方反對,但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的行爲代表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意志時。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構成了表現代理,該處分合同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