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法定婚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這個一般來說是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而且還有明確規定,如果是那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一般是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爲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2、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比如說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這些都是包括在內的;

(2)生產、經營的收益,這些也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同時也還包括了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個就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這個就是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還有一些其他應當歸也就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

(6)如果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些都是屬於夫妻共有。

3、第十八條對應爲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般就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2)還有就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這種也是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如果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及方法是什麼?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於法定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夫妻之間共有的,所以在夫妻關係結束後,是要進行分割的,而具體的分割方式有兩種,第一種就是雙方協商,按照各自的意思表示達成合意,進而分割財產;第二種就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按照公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充分照顧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