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一方有外遇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因一方有外遇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因一方有外遇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外遇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約財產

婚約財產返還的標準爲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爲,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爲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爲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離婚之後大家比較關心的還是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財產都是平均分割的,不過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出軌一方,那麼沒有犯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不過最好還是進行協議離婚,可以省一筆訴訟費,並且還不要走法律程序,簡單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