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給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協議離婚財產給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近年來,我國離婚案件頻發,在離婚案件中,債權債務問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難題。有些家長爲了避免糾紛,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把其中一些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孩子,這也是處於對孩子利益的考量。協議離婚財產給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一、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贈與子女的財產,離婚是不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與子女無關。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財產給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1、離婚協議中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屬於贈與行爲。這個贈與行爲不是單獨的一個贈與行爲,是結合了受贈人父母就解除婚姻關係、撫養權歸屬等一系列問題作出的一個利益情感平衡的行爲,帶有濃厚的特屬身份關係行爲,是依附於孩子父母夫妻關係解除的特殊贈與行爲,既然是有身份關係的贈與,就不適用《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關於任意撤銷贈與之規定。

2、即使雙方沒有及時按離婚協議履行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據合同法規定行使撤銷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受支援。據此規定,如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房子歸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的規定,主要是爲了使物權變動透過登記產生社會公示公信力,保護社會交易安全。離婚協議中的一方在離婚後,又對將房產過戶給孩子的約定反悔,並不涉及第三方保護。因此其反悔主張不能被支援。

故而不少家長擔心在事後一方會反悔將贈與孩子的財產撤銷。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只要該行爲是處於夫妻雙方協商決定,並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則不能撤銷。將財產贈與孩子的行爲,是以中與身份關係有關的行爲,大都是孩子自願的,故而也就不存在脅迫一說。因此時不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