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之間的感情如果已經破裂,選擇離婚對雙方來說都是好事。但如果夫妻生育有孩子的,夫妻離婚對孩子的傷害無法避免。有些夫妻爲了在離婚之後保障孩子的利益,協商將房產等財產贈與孩子,但其中一方可能會出現後悔而想要撤銷贈與的情況。那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父母離婚財產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點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支援。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將房屋歸子女所有的,作爲父母雙方對財產處分的合意,並經國家民政機關確認並備案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作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均應繼續履行該協議。

第二, 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的財產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關於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是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帶有身份關係性質,不同於一般性的單純財產贈與。而婚姻、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故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處理即使構成對子女的贈與,也因爲在特定時間(父母婚姻關係解除,家庭解體)和父母子女之間的特定關係也不應簡單套用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處理。

第三,既然經公證的財產贈與協議不能撤銷,那麼賦予經國家民政機關確認並備案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以不可撤銷的效力,將父母雙方對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止步於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之前,纔是正當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信賴而應當受到保護的原則的必然要求。

所以,對於離婚協議中關於父母將一方名下的房屋約定爲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不應當撤銷。

二、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且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婚前贈與的爲一方的財產,婚後贈與的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協商將房產或其他財產贈與子女,協議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無法撤銷。不過,在雙方簽訂好財產贈與協議後應到公證部門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並辦理房產過戶等手續,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