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私房錢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私房錢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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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中,可能其中一方掌握着家裏的經濟大權,而另一方則就只能想方設法的攢私房錢。對於這部分財產,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夫妻離婚時私房錢該如何分割呢?若你對此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時私房錢該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製度以法定財產製爲主、約定財產製爲輔。

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 事人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

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爲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 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爲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爲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有所區別。

如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分配。

二、婚內獲得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怎麼分

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爲判斷依據。

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爲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製採用了法定財產爲主和約定財產製爲輔,另有夫妻物有財產製爲補充的夫妻財產製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取得有時並不同步。

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爲判斷依據。

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爲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現實中不管是否屬於夫妻一方的私房錢,只要能夠被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應當進行分割。至於夫妻離婚時私房錢怎麼分,則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只能由法官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