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不評估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條及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離婚時房屋不評估該如何分割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並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補償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所以,如果離婚時雙方不能就房屋所有權的分割達成一致,又不願意評估的,可以採用競價或者拍賣的方式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