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財產怎樣分配

協議離婚時財產怎樣分配

協議離婚中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對此法律是沒有做出過多幹涉的。那到底實踐中,夫妻協議離婚時財產怎樣分配呢?要是產生了財產糾紛的話又該如何處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議離婚時財產怎樣分配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管雙方怎麼分割都可。無約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法律規定離婚分割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也就是說,只要是夫妻間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可以進行分割。屬於第三人的財產不能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二、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爲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後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爲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爲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爲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爲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於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後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爲夫妻登記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無論是進行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都是必須要進行的。只不過,在協議離婚當中,當事人可以商量着來分配財產。至於協議離婚時財產怎樣分配,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