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什麼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不少離婚案件當中,當事人都比較關係最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的,其實在夫妻財產當中包括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婚前財產來講在離婚的時候該如何分割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爲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可知,要是被認定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其個人的財產了,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的。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