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年金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年金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年金險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可見企業年金應該屬於“養老保險金”範疇,只有退休時纔可領取。

二、《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就是上述這些,在司法實踐中,爲了合理的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是需要由雙方舉證來證明某項財產是否屬於一方的財產的,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