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將財產約定給兒女可以嗎?

離婚時將財產約定給兒女可以嗎?

一、離婚時將財產約定給兒女可以嗎?

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比如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爲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財產的歸屬權是由夫妻雙方來進行約定的。如果雙方協商將財產留給子女的話那麼就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面明確的表示將財產贈與子女,如果財產贈與子女之後,那麼雙方就不會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子女可以任意進行使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