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離婚後財產有爭議怎麼辦

辦了離婚後財產有爭議怎麼辦

一、辦了離婚後財產有爭議怎麼辦?

(一)協商解決

雙方若能就財產糾紛達成協商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不過能協商解決的情況很少,大部分由於財產糾紛案件的複雜性等原因導致協商無果。

(二)提起財產訴訟。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基本上均以訴訟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下列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財產訴訟

1、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透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或者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則可以提起訴訟。

二、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

(6)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9)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爲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爲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並非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就不能夠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解除婚姻關係後重新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在離婚的時候,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領了離婚證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除非能證明財產分割協議不公平。但是除了協商和訴訟這兩種解決辦法之外,也不能透過其他非法途徑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