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財產分配的方法是什麼

一、離婚房屋財產分配的方法是什麼

離婚房屋財產分配的方法是什麼

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

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2)保護房屋產權;

(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5)照顧無過錯一方。

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住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3)對雙方居住房爲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爲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

(4)對已經房改的公房房產的認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全部產權,分割財產時可以就該產權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分割部分產權的住房時,應該明確個人和國家在全部產權中的比例,先析出個人產權部分,然後才進行分割。

二、離婚案件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性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作爲出資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於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一切有價值的有形資產和各種權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企業以及掛靠企業等所形成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如貨幣、實物(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等。

在離婚案件中對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分割時:

首先,要分清財產性質。由於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分清上述財產的性質,便成爲準確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首要前提。確定上述財產性質時,應以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爲基礎,參照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執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度,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

其次,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上述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不同於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矛盾,就會錯判。

最後,要注意維持企業完整性,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穩定、持續及與相關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儘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財產的完整性爲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要確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業的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又要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總的來說,如果選擇訴訟方式分配不動產和財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原告涉及的財產數額越大,支付的訴訟費用也就越多,最終的結果是判斷可能與他不一致。期望。因此,建議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是協商,則無需考慮法律規定,以雙方意願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