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法典》中並沒有對婚前財產公證作出規定,只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在結婚前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應當由雙方協商自主選擇,如果確定作出公證的,根據《公證法》,婚前財產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財產分割、婚姻狀況或其他自願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有哪些

(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對於婚前財產公證,感情與金錢孰重孰輕是當今爭議的焦點。當然,人們對於婚前財產公證這一新產生的事物有一個認識的階段和適應的過程。在實際中,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自願接受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那麼,對於同樣保障夫妻雙方財產權益的婚前財產公證也應當理性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