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財產製效力是怎樣的

約定夫妻財產製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在婚後進行財產約定,然後就約定的內容簽訂相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這樣對財產問題說明清楚,可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麼夫妻之間進行的財產約定有怎樣的效力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約定夫妻財產製效力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約定夫妻財產製效力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製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兩方面的內容。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夫妻約定財產的對外效力如何認定,應從債的原理來分析。如果約定事先並沒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則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同樣,經法院判決、調解所確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事先並沒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僅是對債務人之間關於債務份額的確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能變更夫妻共同之債的性質。爲此,《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適用上的優先效力。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製比法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只有當夫妻未爲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製。

二、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形式是什麼

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當事人透過一定方式將其意思表示出來,因而約定行爲的形式具有明顯的法律意義。《婚姻法》[2]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此可見,夫妻財產製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無效。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點:

(1)夫妻財產約定涉及夫妻雙方切身的經濟利益,對夫妻雙方婚後的生活及婚姻本身關係至大,應該慎重進行。

(2)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存續期間相當長的約定,這種約定也可能會伴隨夫妻終身,如果採用口頭形式極易因事過境遷或者漫長歲月的經過產生記憶不準確而影響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引發爭議。書面形式根據明顯,證據清楚,可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對預防爭議有很大好處。

(3)夫妻財產約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於第三人查覈確定。

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約定夫妻財產製效力分爲了對外效力與對內效力,通常只會在夫妻兩人之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行爲進行約束。而對外,則一般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